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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审批法规依据: 《典当行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)
二、申办条件: 1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; 2、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、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; 3、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; 4、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的要求; 5、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;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,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;开设分支机构的典当行,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。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。
三、申办资料: 1、申请报告(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、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、机构住所、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); 2、典当行章程; 3、典当行业务规则、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; 4、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 5、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; 6、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; 7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 8、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四、申办程序: 1、申办企业到市经贸局内贸科索取《商贸企业开业申请书》和申办须知,并按要求办理前置审批材料。 2、将审批材料送市经贸局内贸科初审;初审通过后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。 3、审核通过后送国家商务部审批,领取商务部核发的《典当经营许可证》后,到市公安局申领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,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,领取营业执照后,方可营业。 |